重述法史,是法史學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學術成果的基礎上,堅持對的,修正錯的,創立新說,力圖更加全面、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為什么要重述中國法律史?簡言之,來自科研和現實兩個方面的挑戰:一是新出土、新發現的大量法律資料和傳世法律文獻整理的豐碩成果表明,以往法史研究存在嚴重缺陷,認識誤區較多;二是傳統的法史研究思維模式已不適應法律教學和文化建設的需要。要挖掘傳統法文化的精華,借鑒和吸收古代法制的優良成分為當代法治建設服務,必須進一步開拓學術視野,改進研究方法。
修正成說和規范學術用語
豐富的法律文獻表明,長期流傳的一些支撐法律史學的重要論點需要修正,法史研究中使用的概念和學術用語的科學性也需要反思。比如,“法律儒家化”“以刑為主”“諸法合體”“司法行政合一”“古代律學即法學”“古代經濟立法欠發達”及明清“律例法體系”說、《會典》性質“官修史書”或“行政法典”說、明代“無令”說、清代“條例專指刑事法規”說、“成案系司法判例”說等,有些屬于臆斷,有些存在偏頗或缺陷,有些需要通過反復論證、爭鳴方能判斷其是否成立。如何看待和準確闡述“習慣法”,如何科學地闡述“禮”與“法”的關系、律的地位變遷等,也需要縝密思考和繼續探討。
從已發表的成果看,有關法律術語的使用比較混亂,歧義較大。例如“法律體系”“法律樣式”“儒家”“法家”“人治”“法治”“禮治”“德治”“禮法”“經濟法”“判例法”“條例”“成案”“習慣法”“平民法”等等,有些是概念混淆不清,各說各話;有些是借用現代法學術語表述古代概念時,內涵與外延不一;有些是用古代前期的法律術語和學術觀點,推論、描述中后期法制,而忽視了中國歷史上法律術語及其內涵也在發展變化;有些則是未閱讀基本史料,憑想象匆忙下的結論。因此,正確闡述法律史學基本觀點,是關系到法律史學科能否吸收古代傳統法文化精華的重大問題。
拓寬學術視野
目前為止,學界對中國法律史的論述還遠未能客觀、全面地反映古代法制的面貌,許多重要領域還未深入開拓,有些還沒有涉及。比如,食貨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開始的元代以前食貨法律資料輯佚和明清食貨法律整理的初步成果證明,古代食貨法律無論是立法總量,還是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都不亞于刑事法律?!笆池洝币辉~,是古代經濟、財政、金融的統稱。古代“食貨法”的內涵比較寬泛,具有經濟、財政、金融、行政諸法相結合的特色,且不說用“經濟法”表述“食貨法律”使用的概念有欠準確,就研究狀況而論,對這一領域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古代食貨法律的編纂經驗和食貨法律思想,很多可作為當代經濟、財政、金融立法的參考,需要我們認真挖掘、研究和總結。
又如,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既有朝廷頒布的法律,也有地方官府頒布的大量地方法律和政令法令,它們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地方法律是國家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數量浩瀚。地方法制文獻蘊藏著把國家法律落實到基層及地方民眾自治的豐富經驗,對于當代法治建設參考價值極大,而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研究還極其薄弱,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突破成見束縛
受“以刑為主”思想的束縛,以往的中國法律思想史教程及研究成果,大多局限于刑法思想研究。就研究深度而言,古代前期法律思想研究相對較好,而漢以后基本上是套用先秦至漢儒、法家的基本觀點“照葫蘆畫瓢”,使人誤以為漢以后法律思想沒有多少發展,這不符合歷史實際。真實情況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多元、豐富、領域寬廣。多元法律思想各具特色,既有歷代都關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學說或闡發的命題,如“禮與法”“德與刑”“人治與法治”等,也有與各類法律相關的法律思想,如吏政法律思想、食貨法律思想、軍政法律思想、民事法律思想、監察法思想及司法思想等,還有具有時代特色的法律學說,如唐以后的“成案”說、“典例關系”說、“行政處分與刑罰分離”說,以及論述立法技術的學說等。在中國歷史上,任何重大的法制變革和法律的制定,都以法律思想為指導。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法律思想也在不斷豐富,即使同一學說也在發展變化,不可簡單套用前代法律思想描述后代法律思想。
以往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長期停滯不前的另一個重要原因,與“中國法律儒家化”論的影響密切相關。這一論斷引導人們僅限于從儒家理論中挖掘法律思想。且不說漢代以降,“儒家”與“法家”的內涵較之先秦儒家、法家學派已發生了很大變化,通過互相融合形成了正統法律思想。就以先秦儒、法兩家學說觀察,也并不是中國古代所有法律都“儒家化”了。客觀地講,先秦儒、法兩家思想對古代法律影響巨大,儒家思想對吏政、禮制、刑事、民事法律的影響占主導地位,但墨、名、陰陽、道、農、兵、醫、雜等諸子百家,也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比如,戶類法律也深受農家思想的影響,軍事類法律則受兵家思想影響不小,法醫類文獻則受醫家影響較多,簡單地用“儒家化”表述似過于絕對。
充分尊重歷史
中國秦漢以后的法律體系,就法律效力層級來說,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變通之法三個層級構成,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有相似之處。古代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和法律編纂的經驗,對于完善當代中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有現實的借鑒意義。學界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論述爭議較大,大體上有五種不同觀點,即“律令體系”說、“禮法體系”說、“六法體系”說、明清“律例體系”說和“典例體系”說。對“法律體系”的內涵理解不一,闡發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資料多寡,是導致認知差異的主要原因。
按照現行法學理論,“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是指古代中國各個朝代的全部法律規范,按不同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組合形成的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要正確表述“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須特別注意以下三點。其一,“法律體系”與“中華法系”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應將二者嚴格區分,不可混淆?!爸腥A法系”是與世界法律比較的意義上提出的,其內容包括法律的歷史傳統和獨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等,其地域涉及中國古代及受影響的東亞、東南亞諸國?!胺审w系”則是從立法形式、分類和整體法律結構的角度提出的。其二,表述某一朝或某一歷史時期的法律體系,其內容應涵蓋全部法律規范。其三,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從萌芽、形成到不斷完善,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主要法律形式在宋代以后也有變化,法律體系的表述應充分反映這些變化,并體現各種法律形式及其立法成果之間的有機聯系、綱目關系??傊?,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表述,應充分尊重歷史,盡量符合立法實際。
注重司法文獻研究
現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獻汗牛充棟,就其內容而言,主要是兩種類型:一是規范、指導獄訟活動和總結司法經驗的文獻,我們稱其為司法指南類文獻;二是判牘和古人編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對司法指南類文獻涉及甚少,對于判牘案例類文獻,又存在重案例、輕判牘的傾向,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學性,因此,兩者必須結合起來。
在古代司法制度研究中,也有一些傳統觀點需要重新認識。比如,人們通常把“司法與行政合一”概括為古代法制的特征。從古代司法機構的職掌看,隋、唐、宋、明、清中央設有刑部、大理寺,元朝中央設有刑部等機構,專主司法審判和復核,稱其為“司法行政合一”就不那么準確。又如,不少著述把“成案”說成“司法判例”,然查閱現存的判牘案例文獻,“成案”一詞,古人通常是指已辦結的公文卷宗,也指訴訟中判定的案件或辦理的行政、經濟諸事務的先例。古代成案既有以刑案為主的司法成案,更多的是行政公務類成案,把“成案”的概念界定為“司法判例”無疑是不妥當的。
?。ㄗ髡呦抵袊鐣茖W院榮譽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