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3月11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主辦的2025年沙灘青年論壇“法治與中國式現代化”系列講座第一講在京舉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謝增毅參加論壇,《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編輯賈元以“生物科技利用行為的刑法規制”為題作學術報告。
謝增毅表示,沙灘青年論壇是兩所自2023年以來一直持續舉辦的青年學術交流平臺。希望兩所青年同志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做好個人科研規劃,注重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對策研究協調發展,聚焦科研主責主業,為我院及兩所科研事業繁榮發展貢獻力量。
報告圍繞生物科技利用行為的應用現狀、規制必要性、法律規制情況以及對我國生物科技利用行為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議四個方面展開。賈元認為,在生物科技利用行為規制方面,我國相關立法曾長期滯后。但自2018年起,我國立法進程大大加快,目前不僅在部門法中明確了生物科技利用行為相關規則以及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針對專項技術研究和利用行為制定了行政法規進行監管、規制,還制定了生物安全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防范生物科技研究和利用行為的風險。
賈元以器官移植和基因編輯為例,分別討論了刑事立法的現狀和爭議問題。關于器官移植,她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34條之一為基礎,分析了對器官買賣、尸體器官移植、活體器官移植行為的法益保護和定罪量刑。關于基因技術利用,她提出,基因技術具有風險不確定性和強倫理性,可以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判斷法律規制尤其是刑法規制的正當性。可以在對風險進行評估和分級的基礎上,從技術發展和應用對象兩個維度來區分不同基因技術適用的風險程度,并以此來確定規制方法。她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作為對社會熱點問題的回應,還存在完善空間。比如罪名存在爭議,條文規定比較簡單,何為“情節嚴重”,標準較為模糊,對于體外基因編輯和孕育胚胎行為以及單位犯罪都沒有規定。從立法方式看,如果針對生物科技研究和利用行為設立專門章節,從研究到應用進行全流程規制的時機尚不成熟,最有效的方式可能是對風險進行溯源預防,即在研究階段就采取較為嚴格的規制措施,比如可以考慮設立非法人體試驗罪,將已經出現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人體試驗種類包括其中。這樣將有利于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犯罪類型,滿足風險預防需求。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科研處處長張錦貴主持講座,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30余名青年科研人員參加論壇。在交流環節,參會人員圍繞基因編輯對公民健康權利實現的影響、新興科技研發和利用行為刑事處罰的正當性以及設立相關新罪名的必要性等開展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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